近期陆续有消费者反映,有人假冒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行骗。经调查,不法分子设下陷阱,致使消费者信以为真。骗钱得手后,他们就“自动消失”。
不法商贩:以消协名义帮退款
日前,四川消费者沈先生接到“上海消协”电话称,其在某电视台购买的商品系假货,可代为办理退货,特请其提供身份证号、家庭地址等,以便申办退款专用银行卡,退还的货款将直接划入该卡账户。沈先生将信将疑,便向市消保委咨询。工作人员当即提醒这是骗钱电话,不能告知个人信息。还有人谎称与消保委联办有奖销售,某公司在其开展有奖销售的广告上,加盖“上海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”字样的假公章,并谎称此项商业活动与市消保委联合主办,误导消费者购买。
谎称售后服务由市消委保证,是又一骗术。“上海佳都电子公司”在互联网销售商品时,自称已向“市消费者协会”缴纳50万元保证金,如果消费者在该公司消费中受到诈骗,可直接从保证金中获得赔偿。经查,这是家子虚乌有的企业,所谓的缴纳“保证金”一说也是其单方杜撰。
市消保委:从不参与商务活动
对此,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2004年2月经市政府批准,原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改制、更名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,是法定的非政府社会组织,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热线为12315,官方网站是“315网”(http://www.315.sh.cn)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,市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能,从不与任何经营者联合开展商务活动,更不会在维权工作中向消费者、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,或者直接划付退赔款项。
经营者:不得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
市消保委调查时发现有部分网上购物、电视购物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管不善、造成外泄的不良后果,客观上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,令消费者人身、财产安全难有保障。
对此,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“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,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”的法定义务。并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企业获取、整理、保存、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,打击非法收集、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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